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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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按2020.7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2、311、312条规定,与以往有所变更,特别是罪犯应遵守的规定内容方面。该工作系省级部门即将督办的专项检查中,涉及公安机关的重点内容,请各派出所务必重视,坚决予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是由法律执行吗

法律主观:

一般而言,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哪个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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