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职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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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如下情形(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责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规则,那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本文开始举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就称为责任竞合,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呢?当出现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诉讼上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二)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举证责任的区别。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四)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实例演练   1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遗产。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   A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由丙赔偿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   D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偿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儿子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因甲死亡,且未留下遗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据查,该农民只被击中一枪,刘任二人的猎枪为同一型号,无法辨别是谁的枪击中了农民。若你是该农民聘请的律师,以下认定错误的有哪些?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刘、任二人不承担责任   B刘、任二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刘某、任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应由林业局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刘某与任某的行为导致农民的受害,且刘某与任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由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问题。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   (2)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对此,应特别掌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实例演练   1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B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D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及适用问题。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其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仅限于侵权,不适用于违约。   2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问题。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一般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的大小。   应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区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   实例演练   1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的头发剪掉。韩某、谢某侵犯了许某的何种人身权?   A生命权B健康权C身体权D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人身权问题。依民法原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许某的头发被剪掉,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犯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金某的照片   【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抢劫犯乙持枪拒捕,被民警甲开枪击中持枪的手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B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乙所受损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C民警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D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甲是故意开枪,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违法性阻却问题。民警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侵权。   4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A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C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宋某的行为非自己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5送奶人员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饮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构成无权代理   B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侵害了王某对牛奶的所有权   C并无不当   D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表面看张某的行为似乎侵犯了王某的所有权,但张某不明所以,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张某饮食牛奶无合法依据,且损害王某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6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得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乙厂不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运输公司的侵权行为   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   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   【答案】AB   【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   7甲身患梅毒,于2001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孙某,逼迫其拍*照,并将其强*,后甲将孙某的*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1年12月,孙某被检查也患有梅毒。则在以下孙某的权利中,甲侵犯孙某的哪些权利?   A荣誉权B健康权C性自由权D隐私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性自由权的侵犯;同时,甲深知自己患有梅毒,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孙某的*照予以散发,构成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   五、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六、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职务侵权可要求国家赔偿,包括因行政违法行为而要求的行政赔偿,以及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2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构成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者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应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不论污染单位的排污是否符合排污标准,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为:(1)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虽采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2)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3)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施工工作应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2)施工人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不包括施工人自身受到的伤害,因为后者适用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4)施工人有过错;(5)存在因果关系。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6建筑物或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存在损害事实;(3)存在因果关系;(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7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存在因果关系。该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事由包括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   8监护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3)有因果关系存在;(4)有监护关系存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减轻其责任。   应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特别是动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   实例演练   1某施工队承建某村张某家马路边的三层楼房。某日,建筑队的钱某在砌砖时不慎将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10岁的刘某砸伤,花去费用2000余元,刘某父母为此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应由张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张某是建房人   B应由施工队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施工队是施工人   C应由钱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损害是钱某直接造成的   D应由张某、施工队、钱某及刘某父母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2000元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施工人责任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的核心是施工人责任问题,施工队与张家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钱某是施工队的职工,钱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属施工队承担。   2下列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A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B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   C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D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高度危险作业问题。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均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A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B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王家的马踢伤儿童D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问题。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的独立动作致人损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该条之规定。   七、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3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受害人可依法选择请求权。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必须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或存在共同危险威胁,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必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共同危险的损害,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2000年试卷二第2题)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2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5题)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7题)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2002年试卷三第17题)   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5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2题)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医院为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举办上街“义诊,护士张某当众骂患者李某“混蛋。李某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观点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三第80题)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张某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和张某   D李某没有财产的损失,只能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答案】BCD   2。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34题)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D   3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三第47题)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AC   4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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