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公司法上如何规定的?(哪些行为属于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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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

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3、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

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7、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我们美丽和谐的社会,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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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搭售;2、限制转售价格;3、限制转售地区;4、限制转售客户;5、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2、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二、什么是不正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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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使用贿赂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采取“忠告”用语虚假宣传;

  4、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5、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宣传;

  6、未经认可,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

  7、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换代产品”、“第二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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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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