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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一般补缴:
⑴单位法人代补缴
⑵个体工商户雇主(有雇工)补缴
⑶个体工商户雇主(无雇工)补缴
⑷提供法院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法律资料补缴
⑸差额补缴
⑹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
⑺缺失险种补缴
⑻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的补缴
⑼其他补缴
一次性缴纳:
职工:
㈠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
⑴须为本省户籍(含本市户籍)人员;
⑵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⑶参保人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申请继续缴费。
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⑴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但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⑵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
㈢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达到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符合人社部13号令,在2011年6月30日(含)社会保险法生效前已参保的人员;
⑶已经延长缴费超过五年。
注意事项第3点是指:
粤府[2006]96号文中“参保人”,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有参保记录的人员。未参保过的人员不适用此规程。本省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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