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章29条,聊城市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出全面规定

记者 陶春燕

9月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聊城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云忠介绍,《聊城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分总则、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节能量核定、费用结算与资产处置和附则共计6章、29条内容,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采购、实施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明确基本概念,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办法》就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等基本概念给出科学定义,并明确提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是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推进主体,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级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责任义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项目推进机制。

明确程序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一是明确项目适用情形,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山东省能耗定额基准值的,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或其他经审计评估有较大节能空间的,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和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二是明确项目实施程序,要求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须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按相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明确专项条款内容,并对项目合同期限、采购要求进行统一。三是明确项目运营管理规定,要求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分清管理责任、明确任务分工,严格项目验收,加强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项目监督,并对项目调整和移交作出规定。

落实工作新要求,提升项目运行成效。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当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管系统,并与当地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平台进行联网,实时上传数据。二是建立项目报备制度,要求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应在1个月内将合同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明确附属权益归属,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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