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怎么使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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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为了保障合同签署后的正常实施,保障合同签署双方的权益,防止有人利用合同漏洞进行犯罪,国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如果合同先履行一方发现合同后履行一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根据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有权利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1.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行使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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