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后,女工花费16万买下一处老旧房屋安置家人,不料十五年后却被告知因为房屋拆迁,她可以获得419万元的巨额拆迁款!
这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谁知就在她兴奋地计划着该如何分配这419万元时,卖家却突然找上门来,要求拿回住宅。
分明房子都已经卖出去多年了,卖家为何还有底气找上门来讨要房产?而这房子最终的归属权,又将花落谁家?
一、即将拆迁的四合院2003年7月,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魏思丽以下岗女工的身份离开了原本的单位。
失去工作后,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找,家中孩子又逐渐长大了,魏思丽便想要购买一处宽敞的住宅,既能让一家人居住,又可以租出去赚钱。
抱着这样的想法,魏思丽很快就找到了自己想要的房子——一处位于大三家村的、占地面积五百多平米的院落。
出售这所院落的屋主名为刘亚云,几年前,在身为商人的丈夫田忠林的努力下,他们一家四口人原本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
可天有不测风云,田忠林突然间患上了重病。哪怕刘亚云掏空了家中全部的积蓄、甚至是背上外债给他治疗,最后也是无力回天。
丈夫去世后,刘亚云不仅要照顾孩子们,还要偿还欠款,身上的经济压力不可谓不大。无奈之下,她只能选择卖掉祖上三代传下来的院落。
几天后,魏思丽在刘亚云的带领下来到大三家村看房子,并痛快地签订了购房协议。
从交谈中得知了刘亚云一家面临的困境后,她还主动多添了5000元钱,以十六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座房子。
交易完成后,刘亚云和魏思丽便就此断了联系,各自过上了新生活。
不得不说,虽然这院落确实挺大,但其中房屋实在是残破不堪。买下房子后,仅凭魏思丽的积蓄甚至不足以将整个院落都翻新一遍。
无奈之下,她只好找到姐姐借了些钱,这才实现原本的目标,将房子修缮一新并整理成两个院落。
自此之后,魏思丽一家人住在一间小院里,另一间则留作出租使用,每月倒也有不少收益。
凭借着出租房屋的收入,魏思丽很快就回了本,更令她感到惊喜的是,就在2018年时,村里突然通知她说,这房子要拆迁了!
二、判决下达:房子归原主所有因为院落占地面积不小,魏思丽一家最少也能分到419万元,无论是放在当时还是现在,这都算是一笔巨款。
得知拆迁的消息后,魏思丽兴奋的几天几夜都没睡好觉,满心想的都是该如何分配这笔巨额拆迁款。
但就在她高兴不已的时候,前屋主刘亚云却突然找上门来,并且一开口就让魏思丽分给她150万元的拆迁款。
刘亚云称,她现在要将之前的合同作废,如果魏思丽不给她150万元的话,她就会纠缠不清,到时候大家都别好过。
听到这番堪称是威胁的话语,看着这个咄咄逼人的女人,魏思丽大感意外。
按理说房子都已经卖了,合同上也写的明明白白,这院落早就和刘亚云没有关系了,她到底是哪里来的底气上门要钱呢?
很快,魏思丽就拒绝了刘亚云的要求,并将她“送”出了门。
见上门直接要钱行不通,刘亚云倒也不慌,直接一纸诉讼将魏思丽告上了法庭。看来,她对这419万元的拆迁款是势在必得。
那么,刘亚云到底为何在卖出房屋十五年后,还能理直气壮地要求魏思丽归还房子呢?
原来得知老宅要拆迁后,她曾找到律师询问情况。而这位律师也如她所愿,告诉她说由于魏思丽是城市户口,老宅是农民住宅,她其实是没有资格买下宅子的。
果不其然,2018年5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判定魏思丽与刘亚云在2008年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这一结果,魏思丽哪里肯服气?
当年自己又不是强行买下房子的,看刘亚云一家可怜,她还添了五千块钱房款,后来还在房子上投了不少钱,于情于理,拆迁款都应该有她的一份。
怀着愤怒的心情,2018年10月份,魏思丽对刘亚云母子提起诉讼。
三、再一次的争论接手这起案件后,负责此案的法官选择与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现场勘察情况,并认为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尽管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城市居民是不能购买农民住宅的,可既然当时刘亚云并没有提出异议,后续又起诉魏思丽要求归还房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
因此,刘亚云母子才是主要过错方。
此外,对房屋进行勘察并在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后,法官还认为十六万元并不足以囊括魏思丽对房子的付出。
多年来,魏思丽对院落以及其中的房屋全部进行了翻新修缮,这和一般的拆迁房还不一样。
除了原本的院落外,魏思丽后来所修建的那两栋总面积为284平米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她本人所有。
综合考虑下来,2018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魏思丽获得70%拆迁款,即三百八十二万两千八百三十六元;
刘亚云母子获得30%拆迁款,即三十七万两千九百二十三元。
这起闹得沸沸扬扬,令无数人分外关注的拆迁款争夺案,终于就此落下帷幕。
其实在当年签订合同的时候,无论是刘亚云还是魏思丽,对国家所颁布的限制城市户口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规定都是不清楚的。
倘若不是后来出了拆迁一事,刘亚云也不会大费周章,和魏思丽争夺老宅,这点从十五年来她从未找过魏思丽就能看出来。
就因为贪图利益,刘亚云不仅违背了当年的契约,也选择性忘记了魏思丽对她的恩情。到头来就算拿到了三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她在当地的名声也是彻底毁了。
这其中得失盈亏,恐怕只有她自己才能掂量的清。
四、分析刘亚云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将家中祖传的老宅子卖掉,魏思丽与刘亚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十六万的价格将宅子买到了手里。
一晃过去多年,魏思丽购买的宅子要拆迁了,但这时刘亚云却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魏思丽分她一半拆迁款,两人争执不下,最终来到法院解决纠纷。
刘亚云与魏思丽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亚云与魏思丽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03年,当时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一个通知,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而魏思丽是城镇户口,是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的,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合同,不发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当时双方对国务院发布的这条通知都不知情,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欺诈、胁迫等行为,所以这个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并且魏思丽在买入房屋之后,对房屋进行了翻修,将房屋的使用面积完全扩大了几倍,而且已经住了十几年,对房屋的维护花费了很多金钱和精力,现在认定魏思丽丧失对房子的所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契约
民法中对于人们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个原则也被称为万能原则,当人们的利益受不到合法的保护的时候,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指的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它可以知道当事人正确地从事民事活动,并且在遇到法律无法保护的情况下,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追究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
本案中,卖方刘亚云以及买房魏思丽对于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均不知道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双方是居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
即使合同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告无效,它所保护的法益仍旧存在,要求对房子付出了心血的魏思丽完全丧失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魏思丽对房子所花费的钱财和精力,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魏思丽得到拆迁款的70%,刘亚云得到拆迁款的30%。
无论在生活在还是在交易中,契约精神都是十分重要的,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将别人的利益抛掷脑后,否则,就会丧失许多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