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股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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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湘民再1号】的判决书就提到:“建筑设计院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建筑设计院以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建筑设计院的《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所以,“离职退股”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法:协议约定或者员工书面承诺有效

员工在接受公司激励的股份之前有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签订了书面协议,当视为该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的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应有契约精神,若违反之,则当按照合同之约定执行。因此,书面协议内容有设计离职退股相关条款的,也应当是有效条款。

案例:富安娜与一些离职的股权激励对象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1号的判决书就提到,这些离职高管在接受股权激励前都与公司签订了《承诺函》,内有关于“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及以上”等相关条款,深圳中院认为,既然该激励对象在获得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富安娜公司的股票的资格后作出的承诺,即富安娜公司一方面给予激励对象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资格,另一方面也对激励对象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这个《承诺函》是有效的,最终判处那些离职高管违约,富安娜公司胜诉。

4、不能仅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职代会方式强制退股

华扬资本咨询项目实践过程中,也有遇到出现问题了临时解决的类案,例如:之前没有书面约定,现在张三离职了他不想退股,为了强制让他退股,就开个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张三退股,这样是不行的。

前面三点所述均基于员工知晓并认可“离职退股”相关条款,除非得到离职员工本人的认可,否则在未提前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公司章程、股权协议、股权管理办法等)的话,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职代会等方式,让离职员工“被通知退股”。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吴渭凉与上海华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2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吴渭凉在华瑞公司改制时出资认购的原60万股股权,本院认为,吴渭凉取得该部分股权具有法律依据,不应以公司内部文件来决定减持。故吴渭凉应据此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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