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打电话自首,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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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传唤算自首吗

不算。 自首 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需要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被 传唤 后拒不交代也不构成自首的。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 诉讼 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法律主观:

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能认定为自首吗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如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案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符合 刑法 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 盗窃罪 于2004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审 。2004年9月30日, 山东 省 青州市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明犯 盗窃 罪,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 法院 提起 公诉 。被告人王*明对指控意见无异议。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某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明在青州市造纸厂路口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田*忠停放在此处的海陵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王*明在得知该车车主是田*忠后,向田*忠索要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田*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明犯盗窃罪,单处 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明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2. 犯罪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三、裁判理由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 拘传 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打电话让过去算不算自首

看情况而定,需要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否则到案后拒不交代也不构成自首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解析:

传唤 到案是不是 自首 要看情况。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 诉讼 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自首主要审查是否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如果公安机关先抓获 犯罪嫌疑人 并现场传唤,犯罪嫌疑人就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便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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