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签字验收是影视作品合格标准,未签字为何仍产生合格结果?

【原创】文/汐溟

为严格控制委托作品的制作质量,委托方通常会控制验收环节,严格把控验收权。多数情形下会对验收合格的方式限定为书面盖章或签字,即委托方在验收单上盖章或签字确认才算认可委托作品的质量。本文讨论影视作品相关委托制作关系中,约定应以盖章或签字作为验收合格的标准,委托方虽未签字或盖章,仍产生验收确认的后果,仍应支付相应制作费。

甲与乙签订《特效制作合同》,就电视节目Previs视频制作合作进行约定。第二笔款项支付时间为:乙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初版Previs的工作,发送小样给甲进行审核,并通过甲签字验收合格后,甲向乙支付服务费的30%;第三笔款项支付时间为:乙完成全部Previs的工作,并输出高清预览文件提交给甲,通过甲签字验收合格后,甲向乙支付服务费的30%。关于验收,约定甲在收到乙制作完成的作品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最终以验收合格单为准,甲如在乙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不验收或验收后不签发验收合格单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可发出验收合格确认书,乙发出验收合格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未答复的,视为验收合格。

履行中,乙与甲同步工作信息,保持紧密联系,随时向甲发送工作成果。乙于2021年1月21日向甲发送了全部预览视频文件、时间安排表及制作时长单等。2021年1月30日,乙再次向甲发送了修改后的全部预览视频文件及制作时长清单。2021年5月22日,乙问甲何时能结款,甲回复“下周应该差不多,然后我先申请把第二笔款给你,因为这块儿的话,我们收到的款项也并不多,然后而且预览的话,确实也砍了我们很多钱,他是以最终使用去支付的……(导演)签字确认单也给他们了”。乙诉请甲支付第二、三笔制作费,甲以乙工作成果未获得其签字验收为由拒绝。甲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约定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一般情形下,意思与表示应该一致,但也存在二者冲突的情形,具体应以何为准,应结合具体案情而定。该案中,对乙工作成果签字是甲认可其成果的意思。签字是外在表示,签字行为表明认可的意思。但签字是约定的认可表示方式,除约定外,也可依据法律作出认定,即即使未签字,无约定的表示方式,基于其他表示也可得出甲认可的意思。

具体而言,该案中,乙向甲交付工作成果后,甲确实没有对乙的工作成果进行签字验收。以第二笔制作费为例,合同约定“乙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初版Previs的工作,发送小样给甲进行审核,并通过甲签字验收合格后,甲向乙支付服务费的30%”,乙虽然向甲发送了小样,但未获甲签字验收,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甲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而依据合同对验收的约定,甲并未对乙的工作成果签署验收意见,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而乙也未发出验收合格确认书,依据合同对验收的约定,也无法得出甲对乙工作成果的验收合格的结论。

但是如前所述,验收合格本质上是甲对乙工作成果的认可意愿,签字是认可的外在表示,即便无签字,但甲实际上有认可的意思,也可成立认可的效力,亦即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意思为准。该案中,虽然甲未对乙的工作成果签字确认,但其实其有认可乙工作成果的意思。

首先,在履行过程中,乙与甲同步信息,保持紧密交流,甲掌握乙的工作内容,但未持异议,未提出修改或批评意见。通常情形下,若委托方发现受托方工作存在问题,会及时纠正。甲对乙工作内容完全知情却无异议,可推定甲认可乙的工作成果。

其次,2021年1月21日,乙向甲提交了全部预览视频文件,甲无任何表示。正常情形下,如果甲认为乙的工作成果有问题,会提出修改意见,但甲未提出修改或批评意见,也可证明甲认可其质量。

再次,甲指出乙工作成果存在问题是在涉诉之后,此时距离收到乙工作成果已经相隔很久。如果乙的工作成果确实存在问题,甲不可能在该期限内没有发现,而发现后也不会沉默无表示。

最后,乙向甲催款时,甲并未提出乙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表示导演认可乙的工作成果。通常情形下,导演对作品的质量负总责,导演认可也视为甲认可。

综上,如果合同约定签字验收才算认可委托作品的质量,委托方未签字,但通过其行为、语言或沉默等表示可以得出其认可的意思,仍可产生验收确认的结果。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960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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