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3年10月12日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3年10月12日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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