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于治疗传染病的劣药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劣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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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和劣药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并规定,从重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法律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五)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劣药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销售劣药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 刑法 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 法规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 知识产权 、 非法经营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 生产、销售劣药罪 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销售劣药的案件中,需要从重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在刑法的有关销售生 产假 药劣质药的条例中。根据法律的有关条例,对人的身体造成了 轻微伤 害的,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如果对人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或者直接造成死亡的,那么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会受到的惩罚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二、 立案 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罪责的认定 划清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 生产、销售劣药罪 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质药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会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情节非常恶劣,很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甚至是死刑。我们遇到生产或者销售假药劣制药的行为的应当积极举报,共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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