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的义务有什么(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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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责任是什么 我来告诉你

1.人人必须守法律,顾全大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据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承担责任,自觉履行义务,自觉服从命令。 2.人人必须守责任,服从调度。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主动尽责,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3.人人必须守公德、自我约束。《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疫区实施封锁。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凡从外地返回人员,未去过外地但家庭成员、亲属中有来自疫区的,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都要居家隔离观察14天。无此情形也要按要求“宅”在家中,不聚会、不聚餐,不走亲访友,既自我保护,又保护他人。 4.人人必须守阵地,积极监督。《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公民发现身边有疑似、确诊病人及发热、咳嗽人员,特别是来自或接触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但未遵守隔离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劝诫并拨打举报电话,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5.人人必须守底线,履行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民要自觉配合疫情调查、检验、隔离,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6.人人必须守规矩,服从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可采取紧急措施,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公民要主动服从社区、村嘎查的防控管理,积极落实出入登记、隔离留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卫生保洁、防疫消毒等措施。 7.人人必守法纪、维护稳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九款规定,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公民在疫情防控时期更要遵章守纪,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哄抢哄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8.人人必须守秩序,依法作为。公安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卡、阻断交通,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人人必须守信念,坚定信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公安部明确要求依法打击各类借疫情防控之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等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公民要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科学,相信主流媒体声音,坚定在党的领导下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必胜信心,不恐慌,不听信未经证实的消息、药方、偏方,不信谣、不传谣,不得泄露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保持理智健康心态,积极传播正能量。

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与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上海在2020年1月24日启动一级响应后采取了入沪通道查控、集中隔离观察、诊疗救治保障、应急联动响应等一系列的紧急措施。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应当积极、充分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履行疫情防控中相应的义务。1、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要有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人身活动限制等容忍义务。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配合,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3、企业正处在逐步地复工过程中,人员的流动以及聚集性对疫情的防控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充分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公民在发现疑似病患或确诊病患未按照医学规定隔离治疗时,应承担主动报告的义务。4、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在人际关系当中的传播能力强,这就意味着人与人近距离接触时感染几率成倍增加,之前也通报了许多接触性、聚集性案例。因此避免人与人接触,尤其是群体性接触就十分必要。我们作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聚集、不提前复工、不提前复课,减少感染机会。5、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公民有积极配合检疫检验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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