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合同签订中如何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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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民事关系的半壁江山,因合同强烈的反映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具有很强的自主意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其对于合同主体也并无条件之分,因此,合同行为不仅是民法界的重中之重,还是现实生活中民众所依赖的民事关系的建立方式,不论是口头约定还是签订书面合同,均为民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合同的制定过程及其应当包含的相关内容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了解,对于合同主体参与民事生活,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系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双方达成合约的出发点均是达成的一种有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双方目的,因此,为避免合同双方日后对于合同内容的质疑,合同的签订形式约定尽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书面形式,若当时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只能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的,也应当尽量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待有机会将口头合同确定为书面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再次确定合同内容,将合同予以现实确定,防止由于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即使不能及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也应当在形成口头约定时邀请第三人在场见证,以防争议发生时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其次,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确定的,因此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要求实现对等,即双方可以约定限制一方权利或增加一方义务,只要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对于该类条款的约定亦是有效约定,不会因务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致使合同无效。

关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约定有效性的法理追溯其实并不难,合同为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基于自然人可以约定放弃除相关人身权以外的个人权利,因此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权在合法范围中进行合理的放弃或加重,故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基于对一方权利的放弃或义务的加重的承诺一经签章应当认定为有效,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自己处分权利义务的权利。因此,合同本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达成共同目的所签订的协议,双方对于实现该目的所做出的权利让步一经当事人同意即应当认定为有效。

此外,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自己的有关权利,但若合同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另一方强行进行约定,致使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达成协议的,若具有法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五种情形的,合同虽然不当然无效,但亦认定为可撤销,即合同当事人可事后进行追认,如若认为应当撤销该合同的,则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合同即认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由于该合同所履行的相关内容也应当给予返还或赔偿,其中,显失公平就是在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发生明显不对等的倾斜时法律所给予的救济,其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实践经验,基于主观恶意对相对一方在其意思不自由或不充分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明显不符合其利益的合约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可撤销以维护自己利益。也即若合同一方认为其权利义务受到明显不对等的约定,致使其受到相关的利益损失,未完全充分的行使意思自治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以实现权利救济。

再者,相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格式合同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更容易造成权利损失,因此,法律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具有倾向性保护。具体体现在:与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同,格式合同一旦具有免除一方义务、加重一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存在,则该条款当然的认定为无效。此外,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合同的指定人具有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即对于加重相对人义务、限制权利的内容具有提请相对人注意、加粗加大字号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相对人确实注意到该条款并对该条款所主张的内容无异议并签字的,才视为合同成立。这是因为格式合同的相对人本身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已经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挽救其地位上的不利性,就应当在其与合同订立者进行合同签订时为其设立相对应的优待措施,以保证其权利不受侵害,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界对于权利义务平衡的重要作用。

最后,合同在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措施达成合意之后,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必不可少,即合同当事人若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另实行的要求其履行的加重其义务的行为,该项内容也可被认定权利义务的范畴,只是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是,该权利义务的产生需要以一定的条件为成立前提,即相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类似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要件。该项义务虽表面上增加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给付义务,但实际上违约条款也是当事人双方就独立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故违约条款在法律范围内所规定的增大一方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亦属于有效的合同约定。

因此,综上,合同作为民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志所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自然人可以自己决定如何处置个人的权利,故合同中对于权利人分配权利的行为有权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其纳入《民法典》的管辖范围之内,给予其法律保护,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除放弃部分人身权利以外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均可认定为有效。也即不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需确保合同意志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出现,具有当事人双方的有效签章的,即可认定为合同当然有效,对于履行合同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即可依照合同内容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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