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合适吗(买断工龄好处和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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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买断工龄合适吗

法律主观:

买断工龄是指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买断工龄是以前的说法,现在是不合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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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 内退漫画  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编辑本段条件  相关规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买断工龄好处和坏处

法律主观:

一、买断工龄对职工有什么坏处被“买断工龄”、自谋出路的职工,不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回到社会工作也很难安排,社会的压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社区服务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门口,对于长期在工作的职工来说,心理实难迈出这道“坎”。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把职工推向社会弊多利少。直接的影响是一次性付出巨额资金,造成企业经济困难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量的历史旧帐、利益分割、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思想问题,牵扯了企业的人力和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深层次的影响,是离间了广大职工与党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联系;职工再就业和社会接纳、安排的难度加大,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如果确系亏损严重,没有生路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政策予以破产。企业破产有许多事情要做,最重要的是做好职工的下岗、转岗、分流和安置工作。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给职工适当的经济补偿,让职工心平气和,心悦诚服地接受现实。而不应把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看成是泼出去的“水”,推向社会了事。二、单位一次性买断工龄合法吗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如果单位强行与你们解除合同的话,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法律客观:

“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近几年,社会上频频出现“买断工龄”一词,什么是“买断工龄”呢?5年前,因地方改革问题,笔者作为成员参加了对“买断工龄”的研究工作,此后,一直关注着社会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掌握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一家机构对此下定义。可以说,“买断工龄”虽然挂在了老百姓的嘴边儿,可到了处理实际问题时,谁也说不清楚。与“买断工龄”同时期出现的另一词“下岗职工”则不然,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为:下岗职工是既没有工作岗位,又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解释为后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买断工龄”的问题已影响群众的观念与利益,如不及时“定性”,很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权威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解释清楚“买断工龄”是什么,怎样做合法,怎样做不允许。从当前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起码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第三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现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显然,第一种解释是可行的。如,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第二种解释多用于年龄较大的人员,也就是俗话说的“内退”。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养老金”不低于60%应该属于地方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内,也是允许的。第三种解释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由此可见,这一种“买法”实际是把职工老来的依靠抛之于九霄云外了,与社会保险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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