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别再傻傻分不清了

生活中,我们买房也好,买车也罢,经常要向卖方支付定金或者订金。有时,你交了定金,销售顾问告诉你即使将来不买也可以退,但真到不买的时候,却告诉你真的不能退,要不然就走法律程序。这时候,你有口说不出。

“定金” 主要体现在《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什么意思,就是你交了定金以后,没有法定情形是不能够退的,要么就双倍退,要不就不退,唯一可以退的是买房子交了定金以后,因为无法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可以退,你要是不想买了,后悔了,想退定金是根本不可能的。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理解,所以,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可以理解为预付款,在将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无论过错在谁,或者谁都没有过错,都是可以要求返还订金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尤其是交付定金前,一定要注意协议内容和商家的承诺,尤其是在商家口头承诺时,要将其承诺定金可以退的情况写进协议,不要怕麻烦,以免将来在遇到商家不退的时候避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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