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要付分手费吗?情侣分手后写下的分手费欠条有效吗?(恋爱分手后打的欠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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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应该怎么给分手费

一、情侣分手后应该怎么给分手费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 诉讼 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那一方怎么给付分手费呢?给付分手费的方式如下: 1、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马上给付对方分手费。 2、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 欠条 承诺、 借条 承诺、 抵押 承诺等。 3、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 4、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二、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1)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2)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3)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情侣分手要“分手费”,合法吗?

进入大学,没有了高考的压力和束缚,较大部分同学都会谈上一段感情,大学爱情,青葱而又美好,林荫道上,小树林里,宿舍楼下,随处可见相依相偎的情景,空气里都有蜜甜的香气。但对于感情,既有热恋时你侬我侬的甜蜜,也有分手时的撕心裂肺,分手后的感情纠纷也在部分情侣中发生着。这其中就包括“索取分手补偿费”这个环节关于婚姻期间、诱发婚外情期间以及恋爱期间涉及的“分手费”,该如何去定夺呢?让天穗君和大家科普一下。一、夫妻离婚约定的“分手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分手费”虽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也属于因夫妻关系存续或结束而引发的一种赠与关系,这种赠与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感情上的眷恋表达,或许是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补偿,且诱发这一赠与行为的法律关系为合法的。此外,协议离婚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分手费”有本质区别,前者为双方协商、自由意志的表达,后者为单方允诺和赠与的意思表示,不以另一方接受或拒绝为生效要件。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 、“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这种“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是最典型的“情债”,在当前社会中屡见不鲜,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诱发诉讼关系,引起社会关注。债可以分为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之债可以在对方不履行时起诉至人民法院,如借贷关系;自然之债则不受法律的保护,仅仅拘束约定的双方,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关系。因此,这种“情债”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债务关系,也就不能适用债法的相关法律。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在社会伦理上这种“婚外情”的同居也不为社会道德所认可。基于这种非法同居本身就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那么基于这种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分手费”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赌债就不受法律所保护。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单方面认可这种非法同居行为的合法性,这将会纵容第三者插足别人的婚姻生活,也会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三、恋爱分手后的“分手费”应视情况处理同“婚外情”类似,恋爱这也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但和“婚外情”这种法律不认可,道德不支持的违法行为相比,恋爱至少是不违反法律的,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由社会自由调整。因此由恋爱产生的“分手费”在其性质上存在较大分歧。有读者也许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单方赠与,这种赠与是无偿、单务的,接受一方无需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得到对方的财物,因无偿、单务的赠与是可撤销的,其也没有给对方带来不便,故是可以撤销的,有些法院采用了这一说法,认为这种“分手费”不予支持。也有一些读者会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恋爱虽然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关系,但至少法律并没有像对待“婚外情”那样所否定,且社会舆论道德也认为恋爱属于正常的男女关系,对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应当予以保护,这一派学者主张应当应当优先保障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一方已经自愿表示了给付一定的“分手费”就应当予以履行其义务,否则便构成了对另一方期待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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