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事大纲是否交付存在争议时,应如何认定交付事实?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编剧向委托方交付剧本成果,若以邮件方式会留有发送记录,若以书面方式应有委托方的签收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编剧对剧本成果的交付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且委托方又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编剧应如何主张已经交付的事实?

甲聘用乙创作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的剧本,关于酬金的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剧本总酬金总额的10%,即69万元作为创作定金。乙完成剧本大纲、人物小传后7个工作日内,甲再向乙支付剧本总酬金总额的10%,即69万元。乙完成分集大纲后,7个工作日内,甲再向乙支付剧本总酬金总额的10%,即69万元。乙每完成5集剧本初稿(共6次),7个工作日内,甲均需向乙支付剧本总酬金总额的10%。该剧本经甲认可定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向乙支付剧本总金额的10%,即69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定金69万元。2021年3月5日乙通过邮件向甲交付分集大纲、人物小传,此后甲两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两次修改。至2021年8月1日前,乙陆续交付1-15集完整剧本。甲也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双方协商签订新的聘用合同。2021年11月30日甲通过邮件发给乙新的《编剧聘用合同》,合同中甲确认乙之前创作的剧本大纲、分集大纲及人物小传部分已经完成。

因甲未依约支付酬金,乙诉请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乙未交付剧本大纲,构成违约。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向甲交付过剧本大纲?

庭审中,乙解释称在签约前已经向甲交付过剧本大纲,但无签收记录,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在甲不予认可时,应如何认定该事实?试作分析:

首先,按照电视剧剧本的创作流程,剧本大纲是完整剧本的创作基础,是剧本的总纲领,在故事大纲的基础上创作分集梗概,以分集梗概为方向创作分集剧本,故事大纲→分集梗概→剧本,创作是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后的成果凝聚了先前成果,按一般的创作规律理解,既然乙已经交付了分集梗概且被甲最终确认,而且乙也交付了1-15剧本,说明乙已经完成了故事大纲。

其次,如前所述,故事大纲的价值是创作提纲和方向,在乙已经完成分集梗概和一半剧本的创作时,故事大纲已经失去其意义。

再次,酬金的支付与工作成果的交付有一定的先后关系,甲签约后支付定金,乙应该交付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但乙通过邮箱向甲交付人物小传和分集大纲,对应的是第二和第三阶段酬金的成果。期间,甲从未催告乙交付故事大纲,该行为显然有违常理。

最后,双方协商签订新的编剧聘用合同过程中,甲向乙发送的合同中确认乙已经完成故事大纲的创作,尽管该合同并未最终签订,但也说明甲自己承认乙已经创作故事大纲。

综上,如果编剧无法证明交付事实,只能结合剧本成果的性质,通过委托方的行为及其他其他事实,根据日常经验去推定。

                                                            

本文改编自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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