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深圳男子3岁儿子被拐,三年后儿子在人群中一眼认出生父

提到“打拐”那么一定有人能想到影帝刘德华主演的一部电影《失孤》。该电影以一名被拐孩童的父亲为原型,讲述了刘德华所演的角色所经历的寻子之路。

一、夫妻俩大意失子三年寻子终团聚

2008年,在一个小县城的超市门口,夜幕慢慢降临,在众人都忙碌于为第二日的商品进行清点、补货之时,无人在意的门口出现了一名身着黑衣的男子。他在供货的大车阴影后观察了一番,迅速小跑到门口独自玩耍的小男孩跟前,一把将其掳走远去了。

这名被掳走的小男孩今年三岁,小名叫乐乐,是郭刚堂的第一个孩子。当晚忙碌完毕之后,郭家夫妇二人才后知后觉儿子不见了!

但二人立刻想到自家超市为了安全起见在门口装有最新的摄像头,立刻便去调查了监控。监控中显示乐乐是被一个身着黑衣的陌生男子一把抱走消失在街角的,夫妻二人惊怒之余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表示这几年被拐儿童的案例非常多,乐乐很明显也是被拐了!虽然线索有限,但郭刚堂不愿等待警方的追查,踏上了漫漫寻子之路。

夫妻二人一路找一路发布数十万张乐乐的寻人启事,两年后,夫妻俩的积蓄所剩无几。但幸运的是,2010年互联网逐渐兴起并普及,郭刚堂便打算开一家网吧,除了店里还在网络上四处发布“寻子启事”,也由此结识了不少被拐家庭和好心人。

但互联网的信息比现实中更加难以辨认,2011年2月1日,郭刚堂收到了一则来自某网站的私信,称自己是邳州回乡过年的大学生,好像在同村见到了他的儿子,并附带了几张照片。

郭刚堂仔细辨认了一会,小孩子长得很快,三年过去了照片里的小孩个头长了不少,但眉眼依旧是自己熟悉的样子,可三年茫茫未果,郭刚堂自己也不敢确信。紧张又激动的他一边购买前往邳州的火车票,一边联络当地警方——但凡有任何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

皇天不负苦心人,在2011年春节来临之际,郭家三口终于团聚了。而当初拐卖乐乐的“养父”以及知情不报的“养母”很快被警方缉拿归案得还郭家人以公道。

二、法不容情人有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乐乐的“养父”为了自己的“儿子梦”,不惜偷盗拐走他人的小孩。而乐乐丢失的那几年,拐卖儿童屡见不鲜,像这样无知又自私愚昧的人还有很多,以一己私欲让无数个家庭为之破碎。

或许会有人问,既然拐骗儿童罪如此令人深恶痛绝,那为何乐乐的“养父”仅仅只被判了五年?

那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及法官判决不仅根据罪名种判定,还需要考量该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该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后果,综合考量之后再予以量刑。

乐乐的“养父”作为本案嫌疑人,他的作案手段简单粗暴,并未对幼童施以哄骗、威胁、暴力等手段。而作为一个普通村民,他也未曾有过作案的同伙,乐乐并未经手转卖。

各个案情细节表示,乐乐的“养父”只能作为犯拐卖儿童本罪的标准予以量刑。这也说明了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行为的重视程度,将罪名及量刑细化到极致。

法律作为国家、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绝不对其加以有失偏颇的判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错放一个坏人。”

那么对于知情不报的“养母”,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而人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由于乐乐与“养母”相处的三年间,这个女人已经完全将乐乐当做了自己的儿子对待,两人的关系相处得很融洽,善良的郭家父母考虑再三,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

而法院方面考虑到乐乐的“养母”受迫于嫌疑人的暴力威胁,也并未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再加上郭家人提交的谅解书,最终取消了对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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