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索赔?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赔偿?(建筑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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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要求赔偿

一、建筑工程付款滞后如何索赔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施工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3、重视签证管理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工程建筑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 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 。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 施工合同 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 招标 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 法规 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 劳务分包 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 工资 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1、当事人在 诉讼 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 合同履行 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 工程款 、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 代理 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 证据 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 证人 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4、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 。 6、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7、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8、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9、“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 投标 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0、“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 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2、《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 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3、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14、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 债务 ,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15、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16、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7、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18、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1、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2、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 人身损害 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3、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4、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25、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工程建筑 从四年前就保持快速发展势头,行业总产值一直在呈指数型增长。而且国内一些建筑品牌在这几年时间努力探索,逐渐成为建筑行业的翘楚。同时也涉及了很多关于法律的问题导向,在我们遇到纠纷的时候不能慌慌张张,有个清醒的头脑,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

施工企业怎样有理有据地索赔?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有两种情况:发包人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南京某医院(简称发包人)修建住院部,南京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中标承建,承包人计划将地下室开挖的松土倒在需要填高修建停车场的地方。但由于承包人内部原因迟延提供施工场地125天,开工日期由该年的3月28日拖延至 8月3日。开工的头3个月下大雨,土质非常潮湿,实际上无法采用这种施工方法。为了按期完成工程,承包人不得不在恶劣的大雨天气中进行施工。由于不能采用以挖补填的方法,承包人将基础开挖的湿土运走,再运来干土填筑停车场。为此,承包人增加了约30多万元的成本,多增加了施工时间15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了额外成本和延长工期15天的索赔。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15天,但拒绝上述额外成本索赔,因为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合同都没有说明一定要采用挖补填法。承包人为此索赔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提出了4点理由:其一,发包人迟延提供施工场地违约使承包人不得不在雨季施工;其二,承包人提供了权威气象部门的证明,当年的雨季降雨量是过去十年雨季降雨量的近1倍;其三,承包人提供了专家证言证明挖补填法是该工程最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法;其四,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上确实发生了额外成本。由于证据充分有力,索赔获得成功。工程师指令迟延或者错误引起的索赔。工程师处于发包人代理人的地位,如果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依法发包人应承担该后果,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003年6~7月,因连续中雨、大雨和不利的地质条件,负责某医院大楼1~2 栋施工的甲建筑公司L作业面冒出一股地下水流,水流相当大,造成5栋大楼的施工面全部被淹没(另3栋大楼为乙建筑公司承建)。考虑到从甲建筑公司工作面排除水流的成本最低、耗时最短、费用最少,因此,工程师指令甲建筑公司排水。甲建筑公司提出了要求发包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排水设备租赁费和排水运行费,并要求延长相应的工期。几经交涉,发包人最终同意按照自工地被淹停工起至水排完恢复施工之日止的天数顺延工期,并承担排水设备租赁费、排水费用和停工期间的损失费用。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违约引起的索赔。在某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指定了当地甲公司为当地材料供应商。同时,为了避免工程施工中总承包人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合同规定总承包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当地材料供应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规定如果甲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交货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予补偿或延长工期。后来,总承包人因甲公司中断供电、供水、供油及沙石骨料供应等向业主提出了大量的停工损失索赔。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通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变更事项主要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计划变更;新增工程。2005年5月,成都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的某小区地下室二层时,发现了古墓。成都市文物局得到情况报告后,组织考古工作人员论证认定是明蜀王古墓,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需进行考古发掘,同时通知某开发商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某开发商遂通知成都某建筑公司停工,停工8个月后考古挖掘工作结束,明蜀王墓采取了迁建,成都某建筑公司应开发商要求恢复施工。双方在结算中几经谈判,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了成都某建筑公司停工损失费用30多万元。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承包人未在上一路段的施工中遇到坚硬的岩石,所以参照上一路段的地质条件签订了下一路段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在实际施工中,这一路段却遇到了大面积的岩石地质,开挖工作变得异常困难,工期拖延了几个月,且增加了施工单位几百万的开挖费用。后经多次的索赔交锋,发包人最终同意给予工期延长以及额外费用补偿。因不可杭力及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在建设工程中,自然的不可抗力有: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等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等。社会的不可抗力有:社会动荡(罢工、交通管制、禁运等影响了本工程有关劳务、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与运输等)、金融危机使承包人承担额外的费用。另外还有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在发包人给予补偿后,发包人还可依法再向第三方追偿。某铁路工程,承包人在合同未标明的地方遇到泥石流,工期拖延了4个月。因此,承包人以遇到了与原合同不同的、无法合理预料到的不利自然条件为由,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以及相应的额外费用索赔。在某一大型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分包商公用的通道路面坍塌,造成甲、乙、丙三家分包单位的工程车辆无法通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并考虑到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有公路施工经验,由乙承包人负责维修该路段成本最低、时间最快,总承包人要求乙承包人负责维修公用通道。其后,乙承包人向总包方提出了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设备费以及材料费用的索赔申请。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引起的索赔。某水利工程要求进行河流拓宽、建两座小坝,工期为两年。河流的上游是一个大型湖泊,是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河流拓宽后,可能导致湖泊的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环保人士不断呼吁,要求取消合同。后国家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干预,工程最终被取消,合同解除,经过谈判,业主赔偿承包人100万元,基本弥补承包人损失。其他的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情况有: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外汇管制等。索赔的原则索赔应具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索赔理由应充分,程序需恰当。具体来说,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是索赔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认真核定索赔工期、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准确,如确定工期索赔,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在审核停工损失中,不应以日工费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再如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对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不予补偿,但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旅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是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赔偿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赔偿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施工单位要索赔,但要遵循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不能漫天要价,不考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且在索赔期间自动撤场,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工程停工,不能连续施工。业主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重新进入正常施工状态。索赔计算要有依据,不能凭空想象。要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双方协商文件、签证、会议纪要等为依据。对于单价包干合同,要注意风险的分配,风险转移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谁最有能力解决风险问题就由谁来承担风险。如果双方对工程可能遇到的情况估计不足,可以考虑采用可调单价合同,这样一来对双方都可以减少风险,达到共赢的局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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